通过软法完善不同利益主体间协商机制

22.12.2015  11:33

本报讯(记者殷泓)“在当下社会,软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软法能够柔中有刚、刚柔相济,能够建构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座谈会上指出。

江必新认为,软法的产生、对软法的研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方兴未艾的公共治理、协商民主以及中国依规治党等重大的时代课题相伴而生。软法作为传统的国家制定法与道德法、伦理法之间的一种形态,是共识法、协商法,是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成文规则。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化,总的趋势是法治不断走向柔性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柔性法逐步增加、刚性法逐步减少的过程。”江必新说,不是所有规则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从法治文明的角度来看,强制力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软法的特殊功能就在于它运用利益导向机制和人的行为选择规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非刚性的指引,能够指导人们理性地选择行为,这也是软法学需要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