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被拖走还交400元停车费?交警责令退钱

29.07.2015  13:33

  

  图为事发嘉陵区兴盛路停车场

  四川新闻网南充7月28日讯(记者 何春林 实习生 许秀莲 梅冰雪)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四川新闻网记者爆料称:自己驾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将他的小车和摩托车一起拖到嘉陵区兴盛路一个停车场。第二天取车时,两人一起被停车场收取了400元费用,却未开具任何发票或收据。对此,28日上午9点左右,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停车场与交警三大队是合作关系,交通事故车辆停放的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承担,而不是向车主收取。目前,该停车场已将400元停车费退还给当事两位车主。

  停车场老板:已将停车费退还给车主

  针对市民王先生反映的被收取的400元停车费,今天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停车场老板弋先生以及交警三大队处得以证实,目前,400元停车费已被退还车主。今天上午,记者来到嘉陵区兴盛路,看到停车场里停满了各种摩托车、电瓶车以及小车,还停着几辆拖车,在停车场周围,却没有任何关于拖车、停车收费的依据或说明。弋先生告诉记者,停车场是私人所有,是自己从朋友那里接手过来的,已经有六七年时间了。“停车场每年光租金就要花费十几万元,加上税款,一年下来差不多要花掉二十多万。”弋先生说,停车场占地7亩,停有数百辆各式车辆,电瓶车、面包车、大货车以及一些废弃的三轮车。此外,停车场除了停放一些交通事故车辆外,还对外停放一些社会车辆。至于如何收费,弋先生称,价格是跟车主双方协商,没有固定的统一价。常年在停车场附近清扫的一位清洁工称,如果是外面社会车辆前去停车,“每辆车一个晚上要收50元。

  记者调查:车辆停放保管费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被交警暂扣的事故车辆,停车费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收取?收取这些费用是否该出具发票或收据?不少市民质疑,交警既然把车拖放到指定位置,收费时理应要开具发票或者票据。对此,今天上午,记者网上检索发现,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同时,记者通过南充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394号)等相关文件也明文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回应称:收费属个人行为,已告知其限期内整改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相关负责人称,对于交通事故车辆停放,保管费全部由交警部门承担,而不是向车主收取。该负责人表示,对于交通事故车辆,需要做简单鉴定,并作为证据存档,因此就需要对车辆进行集中保管。“除了这个停车场外,另外一个车辆停放点在三十八队修理厂。”该负责人称,之所以出现王先生反映的这种情况,是因为此前跟停车场的合作已到期,现在由于里面停放的车辆没有交清完费用,一直没有签订新的协议,“现在协议正在签订过程中。”对于停车场私自向车主收费一事,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收费行为属于停车场个人行为,与交警部门无关。目前,交警部门已经告知停车场方,限期内进行整改。如果再次出现类似事情,将按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