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3·21”车祸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获刑6年
16.08.2014 21:32
本文来源: Sichuan.Scol.Com.Cn
川剧戏班坠崖致10人死亡
追踪
2014年3月21日凌晨4时20分左右,被告人胡永兴驾驶川RZ186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11名川剧爱好者张险峰、侯翠华、张光绪等(注:除11名临时戏班子成员外,还有一个成员的2岁孙子彬彬),从仪陇县凤仪乡向南部县方向行驶。当行至凤仪乡高立村“猪拱垭”一上坡路段处时,因车辆动力不足,胡永兴将该车熄火后下车准备将货箱门打开让乘车人下车。但货车开始滑行,随后坠崖,造成张险峰、侯翠华等8人当场死亡,程天顺、张光绪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庭华、彬彬生还。
事后,根据仪陇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次事故由胡永兴承担全部责任,12名乘客无责任。
8月4日,经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昨天,胡永兴的代理律师邓瑞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法院宣判后,胡永兴及其家人未提起上诉。
王光学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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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2014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