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身亡 债主要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被驳回
28.07.2014 16:20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受害人近亲属所有。
强是岳和杨的儿子,未婚。小岳是强的债主。强生前曾向小岳借款13万元,未偿还。
去年3月,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驾驶的轿车损毁,经鉴定轿车价值69914元。之后,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肇事司机家属自愿部分赔偿岳、杨276000元。这笔款项包括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车辆的损失费等。判决书同时还判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岳、杨死亡赔偿金22万元,财产损失4000元。算下来,这两笔赔偿款共有50万元。
小岳认为,强已经去世,岳和杨作为强的继承人,已经领取了赔偿款,理应用赔偿款,代强偿还欠款。于是,小岳将岳和杨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
案件的焦点是,岳、杨作为强的继承人,领取的赔偿款是否应当全部偿还小岳的债务。法院最终认定,二被告将继承的强遗产中的车辆损失赔偿款用于偿还小岳的债务。小岳要求岳、杨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作为遗产偿还其债务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归继承人所有。遗产的范围,则是债务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小岳有权直接起诉岳和杨。但要求还款的数额,应当以强的合法财产为限。在这起案件中,强除了汽车外,没有其他遗产。目前,该车已经损毁。这样说来,法院判决的车辆损失款,属于岳和杨继承的强的遗产范围。
至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是强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后才发生的,不是其死亡时所遗留的遗产。作为强的近亲属,该笔款项应归岳和杨所有。(记者郭卫艳)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28.07.2014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