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架设高度过低 石棉少年触电身亡

05.09.2014  11:11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同样对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因此,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在校学生暑期放羊触电身亡

  少年小武现年16岁,家住石棉县栗子坪乡A村B组,系在校中学生。2014年暑假,小武放假在家时经常帮助家人放养家里喂养的羊群。

  2014年8月20日下午,小武及其家人因担心小武次日到县城中学报名上学后放养在后山的羊群无人看管,小武便跟随爷爷到后山准备将羊群赶回圈舍。当小武在栗子坪乡A村B组后山驱赶羊群回圈舍时,无意间与某某电力公司架设在山上的35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发生近距离接触,被电击身亡。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该输电线路架设高度过低,与地面最近距离不符合电力管理安全规程的要求。

案件处理——

线路产权企业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小武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做好稳控工作,联合多部门,利用各种调解力量使得这一特殊侵权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中,争议最大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的问题。由于立法原因,我国对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采用的是二元制标准,即城镇居民受到损害的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金,农村居民受到损害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金。同样的损害,二者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可相差2.8倍的数额。

  实践中,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够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的问题争议已久。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小武虽系农村户口,但因小武的母亲长期在城镇打工,居住于城镇,期间小武也跟随母亲在城镇学校读书多年,故结合案件实际,通过调解人员的努力,某某电力公司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小武触电身亡后果进行了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高度危险作业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行业发生侵权事故的频率是相对较高的,且一旦发生侵害行为其造成的后果往往都很严重。如燃气管道爆燃(炸)、放射性物品丢失、有毒物品泄漏等等,都会造成难以预判的后果。

  因此,加强该类企业的管理,杜绝侵权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民众也应意识到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存在的潜在危险,尽量远离危险源,不好奇、不围观、不窥探危险作业,尽可能防范损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