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设跨行政区法院检察院 排除司法干扰

30.12.2014  18:09

  法制晚报讯 (记者 王巍 实习生 唐宁)  “跨行政区域的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排除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揭牌并正式履职,这是本市响应十八届四中全会司法改革内容,首次设立的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 

      今后,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均由四中院管辖。 

  四中院 院长吴在存当场感谢媒体

  上午10时15分,四中院与市检第四分院成立的发布会在北京会议中心第五会议室召开,这也是曾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的吴在存就任四中院院长后第一次在媒体前亮相。

  吴院长发言伊始对媒体表示感谢,同时表示跨行政区域法院的设立是个新的探索,欢迎媒体随时到四中院进行采访报道。此后,吴院长被媒体团团围住提问,不少媒体记者站到桌子上采访。

  在发布会前,四中院和四分检举行了揭牌仪式。

   跨行政区管辖行政案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牌子,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于今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新的司法管辖规定体现了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要求,有利于从制度上防止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遴选法官18名 平均年龄不到40岁

  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四中院核定政法编制140名,所需编制从全市法院系统现有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院设5个审判庭、1个执行局、1个综合行政办公室和2个司法辅助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编制和内设机构均明显少于其他三个中级人民法院,体现了精简机构的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四中院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设置法官员额46个,占编制总数的33%,司法辅助人员约占52%,司法行政人员约占15%。在遴选法官时,成立了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首批遴选法官18名。在首批法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88%,平均年龄39.6岁,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平均在10年左右,是一支思想政治过硬、专业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四中院将按照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开展审判工作,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四分检        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的牌子加挂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办公场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举报电话为12309。

  四分检组建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对部分检察案件在北京市范围内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共有4个分院,除第四分院外,其他的3个分院,均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管辖范围。

  四分检检察长在发布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公益诉讼还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重大的危害社会的案件,又找不到主体承担责任,检察院将会站出来作为诉讼的主体承担进行公益诉讼的责任。

   设编110人    33%为检察官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已于本月完成了首批10名主任检察官的遴选工作,这些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在检察长授权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权和案件管理权等相关职权,对做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主任检察官制度凸显了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做到“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

  第四分院在内设机构设置上,设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以及1个行政机构(综合办公室)和2个司法辅助机构(司法服务办公室和法警队),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在编制数量上,第四分院编制110人,所需编制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现有的74人外,其余从北京市检察机关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再新增编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按33%、52%、15%的比例编配。

   管辖第一审案件包括六项

  1.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2.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注: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四中院审什么案?

  四分检管辖什么案?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案件

  3.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5.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

  6.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7.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

  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仍管辖涉铁路运输的案件,业务领导关系和诉讼体系保持不变。第四分院管辖相关案件时间节点为2014年12月30日,其中管辖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时间节点为2015年1月26日。

   相关链接

  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规定,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经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文件形式指定管辖下列案件:一是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四是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

  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仍管辖原铁路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本版文/记者 王巍    实习生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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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检察院 法院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