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区域用盐”审视取消盐业专营的必要性

20.10.2014  12:55

光明网评论员: 这几天,在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有些烦:10月15日上午,他们的热干面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一边是对“跨区域用盐”处罚在政策层面的貌似有理有据,而一边是则是此处罚在舆论场中沦为闹剧和笑话,这种强烈的对比,显然非偶然性可以解释。面对沸反盈天的舆论,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在事件被曝光后的当日即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同时,聘请市民黄先生为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此外,两名相关执法人员被停职。

然而,即便是当事方已经给出了道歉并追究相关人士责任。但作为在不少省份的盐业管理条例中仍坚实存在的“跨区域用盐”条款,黄先生的遭遇不是第一例,当然,也很难说会是最后一例。从根本上说,此一规定所指向的伤害本源仍在于盐业专营制度,因此,以此为契机,反思盐业专营的现实弊端,或许正当其时。

盐业专营在中国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可谓大有历史渊源。然而,现实非一成不变,盐业专营的当下必要性已越发存疑。众所周知,古代盐业专营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即是保障其所附着的巨大税收。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盐业专营的税收贡献早已今非昔比:如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财政的贡献已可忽略不计。以此而言,税收保障这一盐业专营的历史核心作用已经不复存在。

至于盐业专营乃维护盐业安全,确保满足国民用盐需求的目的,同样愈发难经推敲。以加碘盐为例,其通过行政计划的方式生产销售,消费者几乎失去选择余地,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经过数十年的“补碘”,国人的碘摄取量已经有超标之虞。事实上,作为并非稀缺性的资源,碘和盐的成本都比较低,市场完全能够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生产不同类型的盐,相较统一的计划性安排,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在这个意义上,更能维护用盐安全的,应该是充分开放的竞争性市场。

更需认识到,盐业专营制度所带来的弊端也正在日益显现。如由于充分的竞争性市场不存在,导致制盐工业的落后,中国食盐市场的发达程度远不及国外一些先进国家。且盐业专营本身所具有的行政管制性质所催生的“合法伤害”不容忽视。如此案中以“跨区域用盐”之名,对公民进行罚款。而盐业管理部门经营与监管“合体”的性质,也引发了盐业领域的腐败和不公,值得警惕。这部分盐业专营制度的“既得利益者”,也成为废除盐业专营制度,推进盐业市场化改革的一大重要阻力。

一些看似冠冕堂皇、且由来已久的管制与规定,沦为笑话和闹剧,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已经不存在;二是,制度实施已弊大于利。盐业专营制度或许已是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早日取消盐业专营,促进盐业早日拥抱市场化,应该是必须加快兑现的大势所趋。这方面,改革的讯号或许早已鸣响: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在,只待改革尽快迈出更大的、更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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