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超标电马儿出事身亡 家属告商家

09.04.2014  09:45

  ■四川在线记者赵雨欣

  2013年6月15日,小龙(化名)驾驶奇蕾电动车闯红灯,撞上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后,当场身亡。事后鉴定表明,涉案电动车属机动车,小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电动车变成了机动车?死者家属将电动车销售商、肇事方以及电动车生产商共5名个人或单位告上法庭。昨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电动车由谁生产?电动车本身是否存在缺陷?事故原因是否因为闯红灯等问题成为庭上争议焦点。

  警方判定

  电动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判定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电动车质量为94千克,事发时介于25公里每小时—30公里每小时之间,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车主未给机动车上牌及无证驾驶。

  法庭辩论

  原告方

  ◆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问题

  ◆合格证标明该车是“电动车

  ◆经销商未明确告知这辆车属于机动车

  ◆导致未给车上牌照以及无证驾驶

  被告方

  ◆出事电动车是否由被告方生产尚需要鉴定,原告却说车被卖了

  ◆已有鉴定不能证明电动车有质量问题

  ◆发生事故的原因是车主闯红灯

  电动车撞作业车 电动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6月15日清晨,小龙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与益州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与郑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小龙当场死亡。

  经鉴定,小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94千克,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交警事故认定结论显示,小龙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闯红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机动车超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小龙家属以生产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且错误标识,以及电动车本身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为由,将电动车生产商告上法庭。

  原告小龙的母亲称,去年5月底,她从经销商向先生手中购买了涉案电动车,向先生向其证实,车行内销售的电动车都是从“万安工业园的车商处进货”,电动车制造商正是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买的明明是电动车 咋就变成了机动车?

  “买的明明是电动车,却变成了机动车,这显然是不合格产品。”小龙的母亲说,“我当时要买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不是去买摩托车的,他们没有告诉我。该车的使用说明书载明整车净重小于40千克,设计时速为20公里。

  法庭上,小龙的代理律师拿出一份四川华西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上面明确写明,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碰撞前)介于25公里每小时—30公里每小时之间。也就是说小龙买的是一辆机动车。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涉事电动车在生产和使用中因为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产品质量问题,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涉案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为94千克,超过规定;且车身设置没有脚踏板,不符合电动车设计标准;电动车车速高于20公里每小时。

  闯红灯还是产品质量?  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从发生事故到原告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再到将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庭,交通事故认定和举证等整个过程都没有告知被告。“电动车辆是否有缺陷,是否被告方生产的;事故发生前,该电动车是否进行过改装等问题,都是需要鉴定的,但原告却说车被卖了,找不到了”。

  “原告提供了一份四川华西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据了解,该鉴定机构仅能证明涉案电动车的属性,属于机动车,但不能证明电动车的质量问题。”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认为,这辆涉案电动车在购买时,储存箱内的合格证标明,该车是“电动车”,经销商也未明确告知这辆车属于机动车,造成小龙未给车上牌照以及无证驾驶,被认定主责。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小龙的死亡。

  被告方认为,鉴定报告中表明,该车的制动系统完好,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小龙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