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手机被盗贴海报曝光小偷

23.12.2014  09:22

  一周前,成华区枫凌超市老板方女士的手机在收银台处被盗,店内监控恰好把小偷偷手机的全过程拍下。方女士视频截图后,把小偷的照片制成小海报,并在小海报上打上“此人是小偷”的字样,贴在收银台处。

  前晚八点过,成都商报记者赶到位于成华区西林路上的枫凌超市,看到收银台处贴着两张小海报,小海报上面均是一个红衣短发男子的照片,两张小海报上还写有“此人是小偷”的字样。

  超市老板方女士告诉记者,一周前的一个下午,她一个人在超市上班,海报上的红衣男子走进超市,然后说要买酒,并数次让换不同的酒供他选择,“他最后一次让我拿放在最高处的一瓶酒,我就搬了个凳子,转身给他拿酒,拿完酒,他又说不要了,然后转身就走。”几分钟后,方女士突然发现手机丢了,通过调监控视频,她发现偷他手机的人就是让她屡次拿酒的红衣男子。

  成都商报记者从方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上看到,12月15日下午4点20分左右,海报上的红衣男子走进超市,并数次让方女士给他拿酒挑选,方女士转身拿酒过程中,该男子迅速靠近方女士所在的收银台,伸手拿了桌子上的一个白色手机,并装进裤兜中。从该男子靠近收银台到他把手机装进口袋,整个过程只有5秒钟。方女士转过身后,该男子简单和她说了两句话,然后迅速离开。

  方女士说,“把小偷的照片贴出来,一方面是希望有人提供线索,帮忙找到此人;另一方面对这个小偷或者其他小偷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不敢再来偷东西。

  张贴小偷照片的行为,会不会侵犯个人权利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牛超表示,方女士张贴小偷照片,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存在侵犯小偷肖像权。有没有侵犯小偷的名誉权,要视海报的具体内容来定,“就算是小偷,也有名誉权,如果海报上有侮辱人格的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如果海报只是简单作提醒,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因为偷东西本身有过错在先,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对方侵犯名誉权。” 成都商报记者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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