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起草人建议:垃圾短信侵权 可按每条500元索赔

18.10.2014  11:38

  反垃圾短信

  维权

  新/闻/回/放/

  面对频繁骚扰的“垃圾短信”,家住郫县的李跃平选择了法律的武器。在依法进行举报后,他收获了让他满意的结果———商家承认过错,并答应登报致歉。垃圾短信骚扰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本报推出的“反垃圾短信公益律师团”免费为你打官司受到追捧。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垃圾短信扰民属侵权行为。然而,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原因在于维权成本太高了。因此,成都商报推出的“反垃圾短信公益律师团”免费为你打官司受到追捧。

  “新消法”起草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受到垃圾短信骚扰,具体标准可按照每条500元进行赔偿。

  垃圾短信侵权写入“新消法

  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成都商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9条关于垃圾短信属于侵权行为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刘俊海:最直接的背景就是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时代存在的最明显、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垃圾信息被植入。这两个方面目前都在严重侵犯着消费者的权益。

  成都商报:立法过程中,有怎样的争论?这条内容写入消法有何价值和意义?

  刘俊海:将垃圾短信侵权写入“新消法”的确经历了激烈的争论,有部分学者认为这只是商家提供的信息,用户可以选择要或者是不要,不存在侵权。当然大多数专家学者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认为,是有必要写入法律的。我认为写入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民主立法的立法价值,符合大多数消费者需要的法律,才是负责任的法律。

  侵犯了公民什么权利?

  安宁权和通讯自由

  成都商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内容与此前全国人大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近似,两者有什么关联?

  刘俊海:“新消法”29条是从民商法的角度,确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从法律上给予消费者权益保障;而《决定》则是侧重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调整,两者出发点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成都商报:发送垃圾短信,具体侵犯消费者的什么权益?

  刘俊海: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垃圾短信不厌其烦地骚扰消费者,让其生活不得安宁,这当然构成侵权;其次侵犯了消费者的通讯自由;同时还有可能侵犯财产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成都商报:拨打骚扰电话,是否属于此条调整的内容?

  刘俊海:骚扰电话虽然不属于29条调整,但根据第50条的规定,骚扰电话也是属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什么标准索赔?

  可参照欺诈条款,每条信息500元

  成都商报:消费者可以依据哪些法条?如何维权?

  刘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条只规定了消费者权益,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在了第50条和51条。综合这些条文的规定,被垃圾短信骚扰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而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成都商报:有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刘俊海: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具体赔偿标准,但我认为垃圾短信的侵权性质和恶劣程度堪比欺诈行为,可以参照欺诈条款的规定,按照每条信息5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也符合提高违法成本,增加维权收益的司法理念。

  成都商报:您怎么看待成都公益律师“反垃圾短信”的维权行为?

  刘俊海:对成都公益律师的“反垃圾短信”的行为表示欣赏,并愿意为他们提供舆论和学术的支持。同时建议他们在维权中稳打稳扎,固定好证据,每维权一个案子都能投石有声。(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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