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通报12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1.12.2015  08:45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段玉清 )12月10日,资阳市纪委通报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2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主要涉及收受贿赂、违反纪律、乱收费、故意刁难群众、玩忽职守等。

详细名单如下:

1.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徐强 违规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徐强在担任雁江区东管委拆迁科副科长期间和在担任雁江区迎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抽调到东管委从事拆迁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8万元。雁江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徐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徐强有期徒刑10年。

2.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昆仑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明福 违规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李明福利用担任雁江区临江镇昆仑村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在协助临江镇政府在昆仑村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土地复耕项目过程中,将该村6—12组的复耕工程承包给临江镇先锋村一村民。2012年1月28日,李明福在家中收受该村民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李明福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雁江区纪委给予李明福开除党籍处分。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明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南津驿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吴佳文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2014年,吴佳文任雁江区南津镇第九届南津驿社区换届选举大会监票员、记录员期间,明知参会的选举代表未过半数,却未提出制止意见,且伙同其他工作人员虚构选民人数、不正确监督计票工作,未如实记录大会选举情况和过程。雁江区纪委给予吴佳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简阳市红塔医院原院长兼工会主席周林江 违规收受他人财物问题。2009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周林江利用担任简阳市红塔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红塔医院业务综合大楼项目建设和药品供应采购过程中,收受承建商、药品销售业务员给予的“好处费”、“感谢费”共计11.9万元。简阳市纪委给予周林江开除党籍处分,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简阳市十里坝街道石家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家根 渎职和职务侵占问题。2014年4月,简阳市十里坝街道石家村五社社长向时任村支部书记张家根汇报,想由自己确定该社因成渝高铁占地纳入社保的3名对象。张家根明知未经必要程序,擅自同意将该3名不符合条件社员纳入参保名额,领取社保金。另外,2010年4月至11月期间,张家根伙同其儿子(家电经销商),采取虚报石家村五社21户村民购买了26台太阳能热水器的单据及相关材料,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10255.7元。简阳市纪委给予张家根撤销石河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6.简阳市十里坝街道老虎嘴村党支部书记薛永康 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和渎职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薛永康利用担任简阳市十里坝街道老虎嘴村支部书记之便,在村道建设中,收受项目承建方给予的“感谢费”800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规同意下属收取工作对象赞助的“生活费”1500元,且自己经手收取工作对象200元用于工作餐开支。简阳市纪委给予薛永康党内警告处分。

7.安岳县忠义乡原乡长黄佳香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2010年,黄佳香利用任安岳县忠义乡政府乡长并直接分管民政工作的职务之便,违规将自己的妹妹、“干亲家”共2人,聘用为忠义乡敬老院护理人员。安岳县纪委给予黄佳香党内警告处分。

8.安岳县合义乡人大副主席唐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问题。2014年8月,安岳县合义乡人大副主席唐伟为使天平村一村民达到参军入伍文凭条件,用其家人给的5000元现金通过社会人员为其购买了江苏省“睢宁县技工学校”计算机应用专业中专毕业证书,最终使该村民通过了入伍资格审核。安岳县纪委给予唐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安岳县长河源乡建管员陈浪涛 失职问题。2010年5月至今,安岳县长河源乡玉莲村村级办公室修建违规加层,造成违法建设面积达1200余平方米。陈浪涛作为长河源乡负责国土、城建的工作人员,未认真开展违法违章建设巡查工作,未将玉莲村村级办公室违规建设纳入巡查台账,也未上报相关部门处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安岳县监察局给予陈浪涛行政记过处分。

10.乐至县文体广新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贺红敏 失职渎职问题。2012年至2013年,乐至县文体广新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贺洪敏在分管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和全面负责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监管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未按照国家政策足额将乐至县农村电影政府补贴资金1114945元发放给放映员。乐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贺红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11.乐至县高寺镇经发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杨德 失职问题。2013年,乐至县高寺镇经发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杨德未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福新村矮子桥建设项目出现承建主体不符合要求、未执行乡镇财政报账制、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负有监管责任。乐至县纪委给予杨德党内警告处分。

12.乐至县石佛镇石桥沟村党支部书记邓永平 乱摊派、乱收费问题。2011年至2014年期间,乐至县石佛镇石桥沟村党支部书记邓永平通过村两委商议,向群众均摊蚕种款48709元,违规收取“一事一议”服务费58333.7元用于村上广播维护等村集体开支。乐至县纪委给予邓永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