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6起网络违法案例
06.11.2015 11:21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案例1:开发商网上违法抽奖
【案情】2015年初,德阳市工商局网监科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楼盘促销活动时,在腾讯房产德阳站网页上有“花雨树‘竞猜你心中的女神’活动正式抽奖,参与本次竞猜投票将产生以下超级大奖:特等奖iPhone6”、“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花雨树开发商所有”、“本广告仅作形象宣传,图文仅供参考,一切资料以政府相关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一是根据现场检查证据,当事人用于抽奖的苹果手机购进单价为5200元,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违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二是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属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执法机构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医院网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案情】2015年初,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网上检查时发现,南充市某医院利用该网站发布医疗广告,网站有主页、医院简介、医院领导、白衣风采、医院设置、医疗设备、就诊指南、医院文化、保健知识等内容。其中在该网站首页的特色医疗栏目发布“臭氧髓核内消融术”、“大型体外震波碎石”、“微创介入三氧髓核溶解术”、“电视腹腔镜-微创手术”和“‘怀’瘤3000克,一朝除疾展欢颜”患者案例等内容。
【处罚】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建设网站发布介绍本院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疾病名称、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医疗广告审查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医疗广告表现形式的规定。
执法机构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主动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依法进行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3:驾校未在其网站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
【案情】2015年7月,巴中市平昌县工商和技术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检查时,发现平昌县某驾驶员培训公司网站上未公开公司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规定。
执法机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根据情节做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7000元。
案例4:网店经营者无照经营
【案情】2015年初,德阳市中江县工质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中发现在58同城网上发布有四川省某防水材料厂的生产销售信息。经与工商登记数据库对比,未发现该厂的登记注册信息。执法人员对该信息发布者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无营业执照从事防水卷材、堵漏剂和粘接胶粉生产销售。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执法机构依据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科技公司利用网络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案情】2015年3月,广安市武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检查中发现,某广告公司开设的网站“武胜热线”中有“武胜热线-武胜第一综合信息门户”、“武胜县首家综合信息门户网站”、“武胜县本地最具实力的网站建设运营商”等内容。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
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案例6:酒类销售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2015年初,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淘宝网上某店铺销售的“国酒壹号”白酒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该批酒所有者是泸州某酒类营销公司。当事人销售了250件(6瓶/件)酒盒包装上印有“国酒壹号”图案的白酒,“国酒壹号”白酒的酒盒上印有“MAOTAIZHEN”图案,该内容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号:第7260808号)。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1360个商标侵权酒盒,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6.11.2015 11:21
关于开展股权融资实操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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