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泸州全民医保启动征缴 2015年起正式实施

11.10.2014  11:30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记者王燕) 昨(10)日,记者从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上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泸州市城乡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并且从2014年11月1日开始,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开始启动。

   全民医保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统筹城乡一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暨业务培训会上,泸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郑远秀对全市医保工作的现状和开展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相关政策的解读。郑远秀说,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将在泸州全民实施,其中大病报销最高可达80%。这项惠民制度,将惠及泸州508万人。

  据介绍,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乡镇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达0.7万元及其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并按比例依次类推,上不封顶。

  另外,从今年起,泸州市凡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政策的参保居民,可从10月1日起,凭参保本人的参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原始依据、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到参保地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赔付业务。从受理到赔付,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将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城乡一体。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延伸阅读:

   特殊群体补助政策

      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低保对象、I至II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选择第一档收费标准的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给予全额补助,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标准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其个人承担。补助对象中,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补助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参保缴费方式

      泸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即每个家庭成员选择的缴费档次需一致。高校大中专学生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由学校组织参保;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以内独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但其母(父)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随参保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支付按照单次住院结算,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下同)、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200元;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900元。

  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下列比例支付:

  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7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40%。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泸州市以外异地就医50%。

  参保居民在我市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中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中医费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