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中宣判3起偷越国边境案18人被判刑

29.09.2014  19:48

  法制网东兴 (广西)9月29日电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防城港东兴市人民法院先后举行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3起案件的18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玉苏批·威力在广西南宁市结识被告人陈海明,经商定,由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帮忙带玉苏批·威力等4人从南宁市出发到东兴市企图偷渡去越南,每人的偷渡费用12000元。21日中午,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雇请一部商务汽车接上4名偷渡人员开往东兴市,在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3年12月24日,广西上思籍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在得知被告人比拉力·依米提想偷渡过越南后,以每人2000元的费用帮助其偷渡。同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用两辆面包车接送比拉力·依米提等人到达东兴市,经东兴市北郊十二队长发码头,邹传波与偷渡人员一起乘坐铁壳船从界河北仑河偷渡至越南芒街市,在越南芒街的“三公里”码头上岸后被越南警方查获。12月27日,越南芒街口岸边防屯将被告人邹传波、比拉力·依米提等4人移交给中国东兴边防检查站。

  2014年2月10日,越南籍被告人韦文年等7人从越南共和国荣市乘车前往芒街,次日20时许,被告人韦文年等人从芒街坐船偷渡至中国境内。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将7人抓获(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宣判会上,东兴市人民法院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被告人黄文佳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他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6名越南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李云鹏介绍,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均为偷渡者在广西结识当地“蛇头”,以高额报酬雇请“蛇头”组织车手,规划路线,运送偷渡者途经东兴,绕过当地边境检查站,实施偷渡行为。近年来,为打击惩处偷越国境犯罪,切断“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人员潜入潜出通道,该院由打击偷渡者转向深挖源头,对偷越国境犯罪的组织者、运输者进行重点打击,形成长效机制。法院召开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法律威慑,让那些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不法分子不敢从东兴、广西过境。截至2014年9月29日止,该院共审理此类偷越国境犯罪11件37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不等。

(原标题:1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