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审查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14.12.2015  15:38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5〕2号),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审查工作,经省局研究并与国土资源厅沟通,提出如下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审查方式

(一)组织专家审查。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或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同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专业搭配。专家组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三)专家要求。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职称,熟悉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政策,同时应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和采矿设计经验。

(四)专家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分类分级审查

1、煤矿:煤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由四川煤监局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非煤矿山:露天开采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开采15万吨/年及以上的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由省安监局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部分审查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具体由各市(州)局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审查主要内容

1、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发区域内地质勘探程度是否满足安全开发要求;开发区域的水、火、瓦斯、煤尘自燃倾向性、冲击地压、地温热害等灾害是否查明,灾害治理方案及开采技术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矿界划分是否合理、清楚,相邻矿井关系及灾害是否相互影响;“三下”矿产资源开采是否符合“三下”开采相关规定;矿区及周边安全影响范围内是否有风景区、文物、自然保护区、军事设施、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工业设施等。

2、非煤矿山。除上述对煤矿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内容外,还要审查矿区地质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宜露天开采,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三、审批程序

1、煤矿。煤矿企业向四川煤监局提出审查申请,由四川煤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函告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抄送煤矿企业作为申报《采矿许可证》的依据。

2、非煤矿山。矿山企业逐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函告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抄送矿山企业作为申报《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并抄报省局。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五、请各市(州)局将本意见转发县(市、区)局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意见。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