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银行业积极备战巴Ⅲ资本规定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让市场意识到银行业的稳定对全球金融系统的重要性,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也在2010年应势而生。
巴Ⅲ规定,各银行须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执行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即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银行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但对缓冲资本的落实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该协议一出台立即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着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但同时,由于其较严苛的资本新规,也引发欧美银行业的不满。
为稳步推进新的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实施,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即中国版“巴Ⅲ”,新办法中对资本定义更加严格,资本约束机制更加强化,并扩大了风险资本的覆盖范围。
巴Ⅲ应势而生
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全球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引发了国际社会及各国监管机构的深刻反思,从而推动了巴Ⅲ的诞生。
1988年7月,隶属于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但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商业银行业务变得日益复杂,旧版的《巴塞尔协议》在有效监管上日显乏力,于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2001年、2003年分别提出了关于新巴塞尔协议意见的第一、二、三稿,并于2010年出台了巴Ⅲ。
由于当时全球经济复苏缓慢,欧美日等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巴Ⅲ”要求,因此在执行这一协议要求时普遍持消极态度。
2012年11月9日,美国三大监管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无限期在美国推迟推出原定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巴Ⅲ框架下资本新规。美国有关机构认为巴Ⅲ的执行会损及银行信贷、抑制经济增长并冲击到国家竞争力。
但业内人士分析称,美国监管机构这一举动只是权宜之计,在当时全球经济复苏形势不明朗和银行业盈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美国监管机构暂时给其银行业调整的时机。否则,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升将束缚银行的信贷资本扩张能力,削弱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最终,美联储(FED)于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Ⅲ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同时还将保护小银行免受这项新规的严重冲击。
巴Ⅲ除了提高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外,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即便在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流动性出现问题也将带来恶劣的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一监管指标的推出有望压缩西方大型银行在短期负债和长期资产之间套利的空间,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的业务模式。
NSFR则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这两个指标的提出,将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业内人士指出,两个新指标的引入标志着BCBS由侧重资本监管转向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并重的趋势。长期以来,资本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框架的核心,但却忽视了对流动性的监管。金融危机过后,新监管框架同时强化了流动性和资本监管。
但巴Ⅲ的推出也引发银行业的争议。新的资本要求对西方银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欧洲经济困难国家银行业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为了符合新规,大型银行需筹集数千亿美元的新资本,因此引发银行业担心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降低其杠杆,银行的盈利空间被压缩。
奥纬咨询公司(OliverWyman)在评估报告中指出,新举措使得部分风险极高的交易活动正转向缺少监管的影子银行,这些银行主要依赖于对冲基金和以其他媒介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缺乏规范性。
但分析人士认为在新的监管政策下,“银行的大趋势是市场的高度集中化,每个区域占有优势的集团将收获更大的体量,拥有更实用的模型,产品成本更低、透明度更高。但这依然会带来较高的资本回报率。”
中国版巴Ⅲ
在巴Ⅲ出台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新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办法引入新四大监管工具,包括新资本定义、杠杆率、贷款拨备比率和流动性指标等,对巴Ⅲ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Ⅲ”。
新办法在巴Ⅲ的基础上,对中国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引导银行转变发展方式以及促进实体经济信贷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今年9月26日,在中国天津召开的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ICBS)上,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银监会已采取系列审慎的监管措施,如制定和已经实施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对大额风险集中度进行监管、加强风险拨备等,银监会还率先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和流动性标准,提高了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利于银行在发生风险时有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吸收损失。同时,银监会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及产能过剩领域的风险监管。
此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9月24日在该会议上倡议,各国应共同推动建立简单透明的国际监管规则、公平竞争的国际监管环境。他指出,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复杂性不断增加,业界普遍反映监管规则过于复杂,特别是在资本、流动性等方面,既增加了银行的合规成本,也影响了监管有效性。尚福林希望国际银行监管界能够逐步减少对模型和计量技术的过度依赖,共同建立和完善简单、透明、管用的监管规则体系,如简化计算方法和参数,减少计量模型假设条件,采用杠杆率、存贷比等简单可比的监管指标,进一步简化和明确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