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税费等多项优惠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

03.11.2014  12:58
核心提示:此次出台的其他政策还有:凡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并按期回国的,出国前的工龄与来豫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研究建立河南省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及家庭     服务业的春天真的到来了!凡入驻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企业和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之外,2012~2015年免收省级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还能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缴纳税款的,最长还可延期3个月。     这只是我省服务业所能享受到的众多政策“利好”之一。记者10月30日获悉,为切实加快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我省在土地、财政资金、税费价格、行政审批等方面出台了一揽子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含金量”之高可谓空前。     土地、资金政策更给力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发展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土地政策上,我省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     在财政资金政策上,《通知》强调,科学利用各类服务业领域专项资金,如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对规模大、实力强、发展快、各项指标先进的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给予适当奖励。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税费价格是“真金白银”,企业最为关心。记者发现,此次我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价格政策力度可谓空前。     《通知》强调,对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同时,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对小微、高新技术、公益性质、涉农类服务企业,我省更是厚爱有加。《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鼓励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退二进三”(退出第二产业、进入第三产业发展),对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少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     关于服务业的行政审批政策,《通知》规定,对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服务业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依法予以工商登记。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简化连锁经营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降低服务业创业场所条件。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建立更科学有效的考评体系     此次出台的其他政策还有:凡到我省从事服务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在职出国留学并按期回国的,出国前的工龄与来豫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学位的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研究建立河南省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及家庭     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河南省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考核体系等。     在出台综合性政策的同时,我省还就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旅游、文化产业、科技和教育、商务服务、健康服务、养老及家庭服务、商贸流通十个领域出台了专门政策,对每一领域有关的土地、财政资金、税费价格、行政审批等政策都有具体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