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外企当“贴身翻译” 窃取商业秘密赚千余万

19.11.2013  11:18

作为企业聘请的日语翻译,张吉的工作就是在日本专家的生活、工作中担任“翻译官”的角色。本来这个工作也没啥复杂的,可张吉却搞复杂了。张吉在与日本专家的亲密接触中,嗅到了“商机”,他采用复制、偷拍等手段,将处于保密措施的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图纸等商业秘密窃取,以窃来的技术入股创办了生产金刚石线锯设备的另一公司,短短一年时间,便获利一千余万元。

昨日,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张吉被江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据悉,这是江宁法院宣判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在南京市是第四起。

日本专家的“贴身翻译

张吉今年33岁,毕业于南京某著名工科大学日语专业,既有日语翻译技能又有一定的工科基础,头脑聪明,是不可多得的“复合型”人才。可是,张吉没有把聪明才智发挥到正道上,而是渐渐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2010年7月,张吉受聘于江宁一家小有名气的高科技企业(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做日语翻译。高科公司从事金刚石线锯设备的研发、生产,该设备广泛应用于多晶硅切割行业,在2010年左右,这种设备市场需求很大,利润也很高。为了金刚石线锯的研发,高科公司花高价聘请了一位日本专家,打造这项技术。

可是,高科公司重金聘来的这位专家不懂中文,于是,高科公司找来张吉,让其担任日本专家的贴身翻译,无论是日常交往,还是工作中所涉及的文件、图纸、数据等翻译工作,全部交由张吉来处理。张吉与这位日本专家可谓是亲密接触,考虑到其工作性质及工作的重要性,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人窃取,高科公司对这个“贴身翻译”也是约法三章,在与张吉签合同时,公司特意强调了保密原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这一块儿也讲得很清楚。

然而,张吉这个“翻译官”仅为高科公司服务不到一年时间,随后就离职了。

小翻译窃密赚了一千多万

对于张吉的去向,高科公司没人知道,但很快,公司陆续从一些供应商处获取了一个信息,有一家名叫“万牙索”的公司,似乎掌握了他们的技术,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不少生产多晶硅的企业都购买了“万牙索”公司生产的金刚石线锯,每台售价高达二百多万元。作为同领域内的公司,他们立刻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经过一番调查后,他们发现,这个“万牙索”公司制造的设备所用的技术竟然和他们公司研发的技术一模一样,就连产品细部特征都一样,世上哪有这么巧的事情?

肯定是我们的技术被人窃取了!”高科公司立即报警。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以前在高科公司做日语翻译的张吉有重大嫌疑。警方找到了张吉本人,并在其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了许多制造金刚石线锯设备的图纸,与其前东家研发出的产品图纸一模一样。

原来,张吉在与日本专家亲密接触期间,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嗅到了这个商机,于是,他悄悄将包括日本专家在内的研制小组弄出的金刚石线锯设备图纸,从工作电脑中复制到了自己的个人电脑中,并顺利带出了公司。之后,张吉便选择了辞职,并以“图纸”作为技术入股,和其他二人成立了一家生产金刚石线锯的企业,取名“万牙索”,张吉出技术,他占公司40%的股份,其他二人则出资。到案发时为止,该公司已经卖出7台设备,非法销售2000多万元,张吉等人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庭审直击}

焦点一:

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张吉认为,高科公司未对作为日语翻译的他做出任何保密管理规定,他在工作期间,是遵照日本专家的指示对涉案设备进行拍照的,也是根据工作需要将涉案的图纸复制到其个人电脑中的,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他不是万牙索公司的实际股东,也没有获利该公司的40%的股权。

法院则认为,经鉴定,张吉的技术信息与高科公司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2011年5月初,张吉利用从高科公司获利的涉案金刚石线锯设备技术信息寻找设备供应商,为生产涉案设备做准备。张吉以其从高科公司获利的涉案技术入股万牙索公司,占股40%,万牙索公司在张吉经营下,出售涉案设备7台,获非法销售额2063万元。

焦点二:

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额为在侵权期间所获利的利润。

2011年度万牙索公司财务年报显示,出售给某公司的一台4线金刚石线锯生产设备售价为295万元,净利润为156万余元,因涉案设备技术含量高,售价越高,获得的利润越多,从有利于被告角度,以156万乘以7台计算非法获利,法院认定高科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092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张吉违反了与高科公司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因不服一审判决,张吉当庭表示要上诉。

{新闻延伸}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该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应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保密要求,权利人的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的,即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