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宣传贯彻《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的通知

24.02.2014  16:33

川水函〔2014〕222号

 

各市(州)水务局: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74号令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宣传贯彻《办法》,进一步强化渔船渔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渔船渔港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促进渔船渔港规范化管理,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意义,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要以渔民、渔港、码头及渔船聚集地为重点,主动送法上门,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法,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对《办法》的了解,增强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意识,为顺利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学习,努力提升贯彻实施的能力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做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确保在实际工作准确应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与此同时,要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不断提高渔船渔港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依法履职,确保贯彻实施的顺利开展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船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相应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根据《办法》规定和要求,做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勤政廉政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针对目前我省渔船检验机构相对较弱的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宣传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渔船检验机构,特别是未设立渔船检验机构的县,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尽快设立渔船检验机构,落实管理经费,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渔船管理水平和检验质量。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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