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订金变服务费 广告公司未明示告知收费项目被查

31.12.2015  18:37

近日,德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城南工商所接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于今年9月在某楼盘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订购一套商品房,在缴纳2万元订金的同时,被告知如再缴纳1.5万元还可再享受优惠政策。李某共计缴纳3.5万元费用,回家后方才发现后来缴纳1.5万元的收据上加盖的不是该房产公司的印章,而是某广告公司的“惠买房专用章”,收取名义为“团购服务费”。李某在购房时并未参加团购,认为房产公司收取“团购服务费”涉嫌欺诈,于是决定不再购房,并要求退还3.5万元购房款。该房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则表示,以团购名义购房,确实可以在现房价基础上再享受优惠,因此拒绝消费者的退款要求。

受理投诉后,城南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房产公司和广告公司调查。经初步查明,为增加房屋销售量,该房产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房产项目整合营销服务合作协议》,房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对新修楼盘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同时广告公司按阶段定量销售房屋。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广告公司以客户交1万元抵10万元,交1.5万元抵15万元的方式收取客户服务费。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该笔费用未明示告知消费者。

城南工商所以未明示告知消费者而收取额外费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同时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对广告公司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