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目录项目严禁转包

03.05.2015  16:44

  4月27日,记者从省残联获悉,《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正式下发。《意见》旨在规范向社会组织购买康复服务行为,明确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目录的项目均严禁任何转包行为。

  《意见》要求,承接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主体是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医疗机构和各类康复机构等)和企业等。承接主体应具备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同时,需要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意见》,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有哪些流程?省残联要求,市(州)、县(市、区)残联首先应按照当年的康复项目任务,编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康复服务的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数量、方式和质量、经费预算、具体要求以及检查监督等内容。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批核购买服务项目后,购买主体将公开发布信息,并对承接主体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内部管理、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等。采购完成后,残联要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期限、质量要求等。

  省残联康复处负责人表示,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目录并明确规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严禁任何转包行为。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每年都要对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项目进行抽查考核,如发现在申报、审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即时终止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取消项目参与单位资格且两年内不允许参与全省残联系统的项目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