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龄贫困劳动力可以工代赈 吸纳企业优先给予扶贫再贷款

15.12.2016  18:16

 

记者张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12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围绕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帮助一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一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帮助一批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实现技能就业,带动促进1000万贫困人口脱贫。

        《指导意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地能人就地创业、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支持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切实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优先提供创业服务。对大龄、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可通过以工代赈等方式提供就业帮扶。

        《指导意见》鼓励企业稳定聘用贫困劳动力,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较多的企业,优先给予扶贫再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将开展精准扶贫爱心企业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贫困劳动力就业。

        《指导意见》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就业扶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统筹相关资金保障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