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贪腐干部被指更贪婪大胆 动辄贪污上百万元
新华社北京8月21日新媒体专电 题:事业“黄金期”缘何踏上不归路?——聚焦贪腐“35岁”现象
记者近期在浙江、广东、海南等地采访了解到,在“80后”干部队伍中,有些人已是单位骨干、有的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正值事业“黄金期”的他们被国家和社会寄予厚望。然而,受社会不良因素诱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和相关监管制度缺失等因素影响,职务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明显,屡见不鲜的干部贪腐“35岁”现象令人担忧。
“权钱”交易胆大妄为 贪腐年轻化惹人忧
1982年出生的郭鸣成曾担任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科副科长。虽级别不高,但权力却不小。他对项目的前期及规划管理辅助工作有很大“话语权”。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今年初,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认定,郭鸣成受贿158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郭鸣成利用职务便利,为项目承包人范某在承接、实施相关测绘工程过程中给予关照,多次非法收受范某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他还为张某在承接、实施相关选址论证报告业务过程中给予关照,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所送财物。
“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年轻干部贪腐正在迅猛增长,去年我们查办35岁以下干部贪污贿赂案件达291人,同比上升167%。”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表示,如何预防年轻干部职务犯罪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不仅浙江省,海南、广东等地近年来也查处了一批年轻干部。清华大学硕士毕业的肖明辉曾担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单位工程项目招标工作时,收取工程款5%的“好处费”1611万元,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好处费’是行业内众人皆知的潜规则。”1980年出生的肖明辉表示,“我将违背法律和纪律的潜规则当成了主流,也干起了所谓‘见者有份’的勾当。”
多地检察机关介绍,从干部任用看,35岁一般是划分年轻干部的时间点,干部贪腐“35岁”现象凸显贪腐年轻化倾向,从已查处的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腐案看,他们多为高学历、高智商人群,普遍思维活跃、敢想敢干,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但他们作案更贪婪、更大胆,贪污、挪用公款动辄上百万元,受贿中主动索贿的也不鲜见。
吴汉林是索贿干部的典型代表。中央纪委去年底通报称,1982年出生的吴汉林是广东省梅州市纪委原正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2012年在协助广东省纪委专案组调查涉案人广东梅县嘉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过程中,利用监管漏洞,先后6次收受、索要房某贿赂共计1000余万元。目前,吴汉林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几年,一些地区的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确实有抬头之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不长、基层历练不够,却在重要岗位或者关键工作环节任职、掌握一定权力的青年人,拒腐防变的能力较低。
基层干部反映,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存在漏洞是贪腐年轻化的原因之一,“重年龄轻考察”、“重学历轻品德培养”现象较突出。海南省委组织部一位干部说,目前青年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中存在问题,许多地方在干部年轻化问题上“一刀切”,使年轻与学历成为基层提拔干部的“硬件”,而工作踏实、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等被视为可有可无的“软件”。
受访专家还表示,与之前干部贪腐“59岁”现象相比,职务犯罪低龄化体现出年轻干部的思想观念正发生转变,这与大环境不无关联。贪腐年轻化与近年来“潜规则”在一些部门、单位大行其道,从而出现上行下效的“从众式”腐败有关。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表示,腐败呈现集体腐败、组织化腐败的特征,像广东茂名的窝案涉及众多干部被处理。在大的环境下,年轻干部抵御不了诱惑,某个地区、某个单位廉洁环境不是太好,年轻干部就容易犯错误。他们在很短时间内通过公推、自己努力获得权力,容易被贪欲所俘获。
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缺失增加了年轻干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在转型时期,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和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等因素,增强了一些青年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专家指出,尽管监督制约制度种类不少,但由于所在单位执纪执法不严、流于形式,实效甚微。特别是部分年轻干部担任领导职务,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重用信任有余、监督不足,其他人员不敢监督,客观上使其犯罪无所顾忌。
严把干部“入口关” 堵塞监督立法漏洞
受访人士指出,这些年轻干部本来应该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多作贡献,如今却因为贪污贿赂走上犯罪道路,如不重视,危害深远。一个个体、一个单位偶然腐败,可能危害不大,但腐败一旦形成一种“文化”,那么将积重难返,可能会影响执政基础。为遏制年轻干部贪腐迅猛增长势头,建议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毛昭晖等认为,应严把年轻干部“入口关”,摒弃过分强调年轻化的传统观念,切忌为了提拔年轻干部而放松对其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同时在提拔重用一些原本入职动机不纯的年轻干部时坚决予以揭露,要按照“德、能、勤、绩、廉”的综合标准来选任合格的年轻干部。
检法两院干部建议,应将预防机制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堵塞监督体制和立法漏洞,按照廉政机制建设和廉政文化的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法律化、制度化。
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应强化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反渎局负责人反映,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55个罪名立案标准,不少年轻干部并不了解。一些干部对5000元职务犯罪的底线认识模糊,对职务犯罪没有清晰概念。应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法律和廉政意识的培养,尤其要加大对年轻干部的警示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