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贪官最后陈述:有人引经据典有人忆苦表功

12.01.2014  11:10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1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涉嫌受贿案再次在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审理。4个月前,他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声泪俱下:“上小学的学习用具和作业本,都要靠我捡破烂卖钱获得”。

新京报记者梳理2013年部分因贪腐受审官员的法庭“最后陈述”及悔过书书发现,几乎每名贪官都会对自己的人生和罪行做出总结,有些还会事先列好提纲,还有人会递交几页亲笔书写的悔过书。

虽然最后陈述形式和内容各异,但核心内容大多是请求轻判”,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认为,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认罪,最后陈述阶段往往都会表达悔过之意,并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刘玲表示,受审官员借“最后陈述”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态度,但对审理后的定罪量刑,实质性影响很有限。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说,从落马官员的“忏悔”中,更要看到的是反思和警醒。“面对诱惑,官员们一定要坚守住底线,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表功型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并作最后陈述。

【自述成就】 “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并且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我们圆了高铁梦。我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继续为高铁作事情。

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一般会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表达出来,但法庭是根据整个案件审理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掌握的事实,来做出综合的判决。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

认罪求情型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3年8月30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杨达才做了最后陈述。

【追悔莫及】 “关于案子,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法庭依法审判,自己犯了罪,愿意认罪服法。我工作几十年,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党和政府、家庭造成伤害,自己追悔莫及。

最后陈述如涉及案件事实,可视为认罪态度好而影响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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