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被盗车 两被告被判刑

07.07.2014  17:4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 明知是被盗车辆,却贪图小便宜进行购买……今(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通报了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查,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绰号为“红娃”的男子处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红色长安牌MINI奔奔轿车自用。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066元。经查。该车系李某某于2011年9月24日8时许在本市被盗的车辆。

        另一个案件与本案案情类似。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12月12日在路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购得一辆无手续的被盗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自用。经查,该车系谢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被盗的车辆。

        审理该两起案件的法官表示,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为贪图小便宜进行购买,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该罪起刑没有数额限制。哪些情况属于“明知”呢?法官提示,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这些情况都可认定为“明知”。因此,法官强调,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自身权利,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者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并及时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