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制造冰毒共4692.76克 内江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25.06.2015  20:06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 6月25日上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案件公判执行大会,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李某某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200余名群众、学生到场旁听了公判大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自2010年开始贩卖毒品。2010年8月、10月李某某从熊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50克,后交由严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毒品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贩卖,严某某将贩毒所得的部分款项交给了李某某。

2011年2月,李某某得知熊某某能够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与熊某某商量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顺便学习制毒技术。2011年2月至8月期间,李某某先后伙同熊某某、熊永某、曾某某、蔡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分别在资中县多个村镇的村民家中,先后6次制造毒品共计4242.76克。上述毒品分别由李某某、严某某、黄某、曾某某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等地贩卖。

2011年9月6日17时许,李某某、与严某某、黄某携带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欲驾车返回成都市,途经成渝高速鱼溪站入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等人乘坐的商务车上查货毒品甲基苯丙胺397.76克。

法院认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禁毒规定, 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编者注)共计4692.76克,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3年6月14日,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某某被内江中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内江中院于6月25日依法对李某某执行了死刑。

内江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对其严惩,体现了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位负责人提醒社会各界人士,毒品不仅极大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健康,并引发日益严重的治安问题和广泛的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将一如既往坚决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