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答 复

31.03.2014  14:01

质  疑  答  复

质疑人:山东贝特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外环东段路西(罗铁社区)

董事长:宋新军,联系电话:13863675671

委托代理人:张安武,联系电话:15984443126

被质疑人:苍溪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苍溪县陵江镇东台街34号,邮政编码:6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先生/0839-5285969

质疑人因认为苍溪县东溪镇、歧坪镇等五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备(苍政采[2014]7号)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存在包庇性,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4年3月18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中心于2014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及理由:

1、评标会上评标专家没有查看相关原件,存在包庇性。

采购结果预公告后,通过查询四川省工商局和四川省建设厅相关网站得知:中标企业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发照日期是2013年7月22日,没有2011年、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与业绩,所以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结果无效。

2、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间的质疑人的书面质疑未被回复。

经审查:1、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查验相关原件属实。

2、质疑书所附的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资料表明中标企业成立于2012年3月6日,经营期限至3999年1月1日,发照日期为2013年7月22日,与中标企业投标文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日期完全一致。中标企业没有201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属实。

3、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间的书面质疑未被回复属实。根据川财采[2013]66号文件规定,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间不接受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故不存在质疑答复的问题。

上述质疑被受理后,我中心及时将质疑副本送达中标企业,中标企业在法定时间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了如下解释说明:

一是公司成立时间是2012年3月6日,由于增加了经营范围,重新发证时间是2013年7月22日。二是由于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没有2011年财务报告与业绩。但投标文件附有四川省发改局的相关文件,该文件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招投标时只提供成立后资质文件。三是财务报表和业绩不是资格条件,属于打分因素。四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11年、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理解为“只提供其中一年即可”。因为“2011年、2012年”中的顿号在中文意思中可理解为“或者”。

收到相关供应商的解释说明后,我中心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查,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重新进行了核实。通过核实,评标委员会认为:一是中标企业“无2011年财务报告,因为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正确的”;二是中标企业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符合招标文件,业绩是有效的;三是由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的原作是备查。所谓原件备查是“在资料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查”。

综上,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被质疑人对供应商质疑事项审查终结后,应当就质疑事项作出质疑答复……”之规定,现我中心仅就质疑事项和质疑理由答复如下:

通过审查质疑所附的证明材料,核对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以及专家评标材料和专家的复核资料,质疑内容属实,但其质疑事项和理由目前不能证明评标专家具有包庇行为。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