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答 复

06.11.2013  11:09

供应商:成都思宇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1号3栋A座1楼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方式:028-85142659,028-85143796

法定代表人:向勇

联系方式:13880038819

委托代理人:金鑫

联系方式:13666117345

被质疑人: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邮      编:610043

联 系 人: 夏小姐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转8805

传      真:028-85431100         

成都思宇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因认为广安市卫生局条码扫描器项目(招标编号:SCWZDL-201301-GAWSJ02)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司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中5.5 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4第一条:“1.有线条码扫描器品牌为中国市场份额1-8位得3分,9-15位得1分,排名15位后不得分。(以IDC数据排名为准,提供证明材料)”有明显的倾向性,应予以删除。

2、招标文件中5.5 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4第二条:“2.有线条码扫描器品牌为中央政府采购网条码扫描仪协议供货信息类产品的入围品牌,得3分。无不得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的内容、应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中5.5 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5:“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近3年在市级及以上卫生系统中的政府采购业绩总金额给分,排名第一的,得3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行为、应予修改。

收到质疑书后,我司与采购人多次沟通,积极调查咨询。经查证: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规定。

本次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质疑提到的三条均是依法对招标产品品牌的信誉、业绩、服务做的要求,采用国际权威机构和中央政府采购的权威数据作为对产品的信誉、服务参考无可非议。且上述要求并不是在资格条件中体现、一票否决。而是对产品制造商的信誉、服务的一个侧面客观考量。且对IDC数据排名要求是主要同类招标产品品牌前8名得最高分,而中央政府采购入围品牌也在3个品牌以上。并无不合理条件设置。对第三项质疑问题,原招标文件要求与质疑人建议修改为:“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近3年在市级及以上卫生系统中的政府采购业绩总金额给分相对于质疑人建议修改为总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得最高分….”的要求相比并没有不合理处。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行为。据调研,市场上的条码扫描器品牌众多,价格差异较大,产品良莠不齐。在本着购买到质优价廉的产品基础上,价格分设置较高,同时也对潜在投标产品采用第三方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同类产品的品牌服务、信誉度评价和业绩排名作为评分条件之一,以达到购买到质优价廉的货物目的。

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关于中央政府采购入围品牌产品均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描述。质疑人选择了入围品牌的其中一个型号做描述,但据查实,各入围品牌不定单一型号,中央政府采购网入围时会提交的也仅是基本描述,并不是参数配置,参数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优化或者提升,在最终的潜在投标人所投型号和规格都未确定得情况下,就判定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是否合理?且截止目前就四川省内的已经完成的类似项目,技术参数与本项目一样基本都以四川省卫生厅发文的参数执行,已经中标的品牌中也不乏有中央政府采购入围品牌产品。目前尚未开标,暂不论是否有中央政府采购入围品牌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应该以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应答和相关的技术证明材料和检测报告为准。由开标前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判。且经查找;目前已经找到2家入围品牌的技术参数对比也可侧面证明质疑人提的问题不属实。

综上,本司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不属实,并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