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答 复

06.11.2013  11:09

供应商: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2号21层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方式:13880516020、18908225949

法定代表人:李涛

联系方式:13880516020

委托代理人:万川

联系方式:18908225949

被质疑人: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卫生局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广安市万盛东路32号

邮      编:610043

联 系 人: 夏小姐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转8805

传      真:028-85431100         

北京网信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认为广安市卫生局条码扫描器项目(招标编号:SCWZDL-201301-GAWSJ02)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3年11月1日向我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司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一、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人资格中第三点: “投标产品必须是国内品牌”。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建议修改:1、取消“投标产品必须是国内品牌”;2、建议修改为“国内产品”。

二、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1.手持有线条码扫描器制造商获得1项发明专利证书得2分,获得2项得4分,3项及以上得7分,无不得分。

2.手持无线条码扫描器制造商获得1项跟药品电子监管项目相关的著作权证书或专利证书,得2分,2项得4分,3项及以上得6分,无不得分。”评分因素比例违反相关规定,建议修改为:1、修改产品生产厂家技术实力的占分比重。2、取消著作权证书。3、取消专利证书避免重复加分。

三、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1.有线条码扫描器品牌为中国市场份额1-8位得3分,9-15位得1分,排名15位后不得分。(以IDC数据排名为准,提供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合理,有倾向性。建议:取消要求IDC排名作为评分条款;2、列明获取渠道和需要的数据年限。3、取消现有的排名方式,建议按照排名1,2.3名进行打分,或者按照排名前5名依次打分。

      收到质疑书后,我司与采购人多次沟通,积极调查咨询。经查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等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内民族企业扶持的精神。基于扶持民族企业发展的初衷,本次项目要求投标产品为国内品牌。。且要求国内品牌并没有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关于第二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制定。法规中对于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信誉、业绩、服务没有细节要求。普通的招标项目,参与的投标人的大多为代理商,而最终提供产品保障和售后服务主要依赖的是产品生产厂家,对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和技术实力合理做出要求更能保证中标产品的性能的后续的服务能力。并无倾向性和排他性。而质疑人提到的对手持有线条码扫描器制造商和手持无线条码扫描器制造商为同一厂家,如果其能拿到手持有线条码扫描器的相关专利就能拿到手持无线条码扫描器的相关专利的判断,为主观判断,无证明材料,并无实际意义。且即使有以上情况出现也是对制造商技术能力的肯定,并不是重复要求。质疑人提到的 “在所有的著作权证书中没有一个证书是针对某个项目,根本无法证明提供的证书是否是与药品电子监管项目相关。其次,药品电子监管项目没有委托任何一家供应商做过与项目相关的著作权证书,……”也是主观判断,无证明材料,并无实际意义,是否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按规定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的投标文件做判定。且此项要求是对招标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实力有直接联系,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关于第三项质疑事项,对采用国际通行的中国市场IDC数据作为对招标产品制造商的市场信誉参考是无可非议的,IDC数据也能在公开发布资料中找到。IDC数据肯定以开标时间前的有效数据为准,不论年限,进入排名即有效(IDC网站首页:http://www.idc.com),并无倾向和指定性。同时国际通行的中国市场IDC数据也并非一个绝对能反映产品绝对情况的数据,所以本项目对数据排名中的前15名给予一定的加分,是对招标产品制造商市场信誉的一个侧面考量,不存在倾向性。

综上,本司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不属实,并未构成供应商合法权益损害,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