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

17.02.2014  16:26

 

供应商:(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第九层、邮编:610041、联系人:肖瑶、电话:13608181054)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凤莲、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608010828)

委托代理人:(姓名:肖瑶、职务:销售助理、联系电话:13608181054)

被质疑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邮政编码:510080;分支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2803室、邮政编码:610015、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028-65010103)

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认为 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第二包(尿动力分析系统)项目 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4年1月26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七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经审查: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2条“评标办法”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第3条“评标程序”第3.1.1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经我司工作人员对本项目评标报告及贵司投标文件的审查,贵司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第2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川财采〔2011〕63号)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二),并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的相关规定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贵司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包2共有4家投标人参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4条“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规定,对包2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投标价格并非决定是否中标的唯一因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推荐本项目包2的中标候选人。

 

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区域代理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五条“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第6款规定:“投标人必须是产品制造厂家或其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人非投标产品制造厂家需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对投标产品的授权,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对投标产品的授权”。本项目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均为取得产品制造厂家或代理商有效授权的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条第5.2款规定“制造厂商只有一个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以取得授权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的,最多只能有2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所投产品为同一生产厂家不同型号的产品,评标委员会将其均视同为有效投标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包2的全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均未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政府采购预算。经我司工作人员对各评标全过程监控录像及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查阅,未发现任何可证明本项目包2各投标人存在围标现象的证据。

 

3、根据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的回复,本次投标型号为SOLAR的设备为MMS公司最新一代产品,2013年6月25日获得新注册证,相比前期产品在各方面均有所提升。且MMS SOLAR型尿动力学检查系统为数字模块化设计,每种组件均为独立模块,详见注册证登记表(神经电生理模块、压力机电模块、LUNA动态尿动力模块、盆底肌肉尿动力模块)。该型号设备可根据临床的需要及学术研究方向进行单一模块使用或多个模块组合使用,配置灵活多变,因此市场成交价格不同。同一家医院不同科室购买MMS SOALR型尿动力由于配置不同价格差距很大。贵司所提供的中标公示未能显示中标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及配置,因此不能作为有效参考依据。

 

综上,本(单位)认为, 本次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第二包(尿动力分析系统)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合法。目前无证据可以证明投标人之间有围标的行为,亦无证据可以证明中标产品的报价高于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修订)》(川财采[2010]58号)第 三十四 条第 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公章)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