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二)(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

28.02.2014  19:01

 

质疑答复

 

供应商:(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第九层、邮编:610041、联系人:肖瑶、电话:13608181054)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凤莲、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608010828)

委托代理人:(姓名:肖瑶、职务:销售助理、联系电话:13608181054)

被质疑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邮政编码:510080;分支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鼓楼国际2803室、邮政编码:610015、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028-65010103)

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认为 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第二包(尿动力分析系统)项目 被质疑人的质疑答复不合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4年2月11日再次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七项(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理由一: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购买标书时已经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被质疑人,并且获得了由被质疑人颁发的招标文件一份,这也是本次投标资格证明的材料之一。

理由二:成都赛特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等公司的经营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名称记载都很清晰,且有法人代表授权书中有法人的亲笔签字。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有能力参与投标及履行合同。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工作的一个小遗漏,不影响公司做未投标的主体资格。

 

经审查: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6条第2点规定:“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四川省政府采购通用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川财采〔2011〕63号)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二),并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且备注说明:“报名时上述所有资料均需查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除外),其余留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贵司在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时候,我司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贵司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并接受贵司的报名及向贵司发售了投标文件。上述情况仅可证明贵司符合本项目购买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任何法规规定可将贵司购买招标文件时所提供的资料视为本次投标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川财采〔2012〕5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故评审委员会因贵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而对贵司作出无效投标的处理应为合法(相关内容详见我司于1月29日向贵司发出的《质疑答复》)。

 

综上,本(单位)认为, 本次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4-1301S21N3289(2))第二包(尿动力分析系统)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合法。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修订)》(川财采[2010]58号)第 三十四 条第 款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对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事项不属实的,质疑无效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公章)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