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货运机动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治理力度的通告

20.12.2013  14:37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货运机动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治理力度的通告

〔2013〕第7号

    为深刻吸取 渠县 “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大货运机动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行为的治理力度,积极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改变货运机动车外形和已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货运机动车外廓尺寸等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运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正规弹簧钢板、其他配件非法改装的货运机动车,因改装引发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公安厅要求以“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侦查,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严禁货运机动车超限、超载,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运机动车,应当就近督促引导至依法设置的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卸载。   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500元罚款,记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6分;运输单位的货运机动车有超载交通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当事货运机动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机动车,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本单位货运机动车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严禁货运站经营者超过货运机动车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否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所需有关安全条件或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已经进入高速公路的超载车辆,必须就近出站驶离;自2013年12月21日起,货运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必须从收费站设置的专用通道(入口)驶入。   五、对以强行冲卡、拒绝检查、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方式,阻碍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货运机动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及货源单位违法装载货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200—500元奖励。   达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122;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96515。   奖励方式:由查获地辖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发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