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私自用普通货车运输价值近90万雷达吸波材料 车祸后全部损毁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用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货物起火全部损毁。托运方将承运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审理该起运输合同纠纷,认定承运方承担主要责任。
货车“轰”然起火
原告成飞公司与被告广旺公司自2009年以来,有长期运输业务合作关系。2012年9月25日,广旺公司派具备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川AB0773货运车进入成飞公司厂区装载货物,由司机签字确认的装车单载明装载的货物为油漆及稀释剂163桶、丙酮1桶。离开厂区后,广旺货运公司将装载此货物的川AB0773货运车调换为车牌号为皖S22165的普通货运车。2012年9月27日,该车在沪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货物起火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2012年10月20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载明:起火部位在车身前部,起火原因或因气温过高所致、或因产生静电所致,注:经辨认,路面大面积红、黄色液体系该车所载雷达吸波涂料、三峡牌稀释剂等混合液体,从事故现场“轰”然起火形态看,符合雷达吸波涂料和三峡牌稀释剂等易燃物质被迅疾引燃的特征。
2012年11月27日,成飞公司将货运残留物运回成都,并支付运费8500元。
原告未严格审核资质
原告成飞公司诉称,因托运产品、器材需要,被告根据原告要求,于2012年9月25日派出其自备的车牌为川AB0733的运输危化物品专用车到原告仓库,装载价值893000元的油漆直接运输到浙江。但被告在此辆专用车驶离原告住所地后,私自将专用车调换为运输普通货物的皖S22165号车。后该车于2012年9月27日在行使到沪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托运的价值893000元货物全部损坏,并导致原告支出回收此批危化物品损毁废弃物的运输费85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托运货物的损坏及运输费用实际损失合计901500元。
被告广旺公司辩称,原告托运的货物如果是危险品应该找一个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被告是不具有资质的,仅凭因为是危化车领货不能认定被告知晓;不能证明起火和运货车是否是危化品车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声明货物价值并购买保险,将所有责任推到被告,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和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定。
双方均需担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且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双方合作多年,成飞公司作为托运人,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本案涉案油漆进行妥善包装,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并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而广旺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故成飞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毁后果,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成飞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20%的责任。
而广旺公司作为运输单位,理应知道油漆类物品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明文规定的3类危险货物,从其派具备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川AB0773货运车进入成飞公司厂区装载货物亦可看出广旺公司知晓其所运输的为危化物品。广旺公司装运货物离开厂区后,在未经货主成飞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其他普通货运车运输,而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广旺公司以不知为危化品、成飞公司未予告知为由所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广旺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毁后果,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案损失的80%的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本案损失为货物损失及运输费901500元,其中广旺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即721200元,成飞公司自行承担本案损失的20% 即18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