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减免未超限货车高速路通行费 最高7折优惠
13日,记者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了鼓励货运企业调整改善车型结构,支持大型车辆发展,四川省将从1月15日起对没有超载、超限的火车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其中,四轴及四轴以上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7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通知如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
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川高公司、成渝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高管局、运管局、高速公路监控结算中心:
根据2013年12月1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B〔2013〕3948—2号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减轻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 “正常装载车辆”)的负担,鼓励货运企业调整改善车型结构,支持多轴大型车辆发展,对车货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正常装载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
一、优惠标准
(一)二轴、三轴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8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四轴及四轴以上货车,按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70%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正常装载的标准集装箱车辆按基本费率70%收取车辆通行费;整车正常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非“正常装载车辆”(含集装箱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一律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
其他事项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批准的方法计算确定。
二、实施方式
高速公路实行入口前检测分流,出口计重收费。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实行过站收费。
货车计重收费站使用的计重设备必须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测认证,确保计重设备运行稳定、计量准确。
三、实施范围
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和开放式收费公路货车计重站。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