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跟车人意外受伤,平台该担何责?法院已有判例
原标题:货拉拉跟车人意外受伤,平台该担何责?法院已有判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长沙23岁女生跟车货拉拉搬家跳车身亡引发广泛关注,2月23日,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4日,货拉拉发表声明承认,对此事件的发生,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感到极度自责与愧疚。目前,女生家属对外表示已与货拉拉平台协商一致。
跟车人发生意外受损害,货拉拉平台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广东深圳曾发生一起货拉拉跟车人受伤事件,2020年11月26日,法院二审判决货拉拉公司对被告司机赔偿义务承担部分补充清偿责任。
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
2018年11月25日,司机黄某通过货拉拉APP接到货运订单,当晚在驾驶车辆搭载乘客王某、何某行驶至广深高速南行宝安出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隔离防护设施损坏,司乘三人受伤。随后王某被紧急送医救治,于2019年3月23日出院,共计住院117天。
为此,王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王某损失32.9万余元,被告货拉拉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此,货拉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点为货拉拉公司与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货拉拉公司对于乘客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一
货拉拉公司与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平台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非司机挂靠单位
根据《货拉拉用户协议》3)b条款,“货拉拉”仅为阁下及参与面包车、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阁下同意及承认“货拉拉”并非阁下的代理或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的代理,亦非雇佣参与面包车及参与货车之合约的任何一方。
货拉拉APP平台用户确认上述《货拉拉用户协议》后才能选择所需车辆类型,并在“确认订单”前需点击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货拉拉软件提供的服务信息仅为普通货物运输信息。
法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托运人通过平台下单托运前已确认《货拉拉用户协议》,并在确认订单前与平台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说明认可和接受《货拉拉用户协议》申明内容。
该案审理过程中,乘客王某认为司机黄某为货拉拉APP注册司机,每月需向货拉拉公司缴纳费用,货拉拉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也可为托运人提供开具行程报销单和发票服务,此外涉案承运车辆统一张贴货拉拉标识,应认定货拉拉公司为司机黄某建从事涉案道路运输营运业务的挂靠单位和涉案营运行为经营者。
对此,法院表示上述情况属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的形式内容,并非决定货拉拉公司在建立涉案运输合同过程中具体角色和作用的关键因素,不足以认定货拉拉公司与司机黄某建立营运资质挂靠或者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同时,托运人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黄某挂靠单位才与其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具体运输协议内容亦由双方协商达成,而且司机黄某亦是以其自有车辆用于涉案营运业务,因此与托运人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为实际承运人黄某,货拉拉公司仅为双方提供货物运输信息中介服务。
焦点二
货拉拉公司对乘客人身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跟车人有权向司机和货拉拉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在货拉拉APP平台下单的托运人并非乘客王某,司机黄某也私自“跳单”未按照规范要求向货拉拉公司报告涉案运输交易进程。
然而,法院认为,王某虽非下单用户,但客观上系托运人通过货拉拉APP平台下单并达成的运输交易协议项下的运输标的;黄某是否规范及时向货拉拉公司报告涉案运输交易进程,并不影响涉案货物交易系通过货拉拉APP平台促成。
因此,王某作为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标的且其确系在货拉拉APP平台交易订单项下运输过程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具有向实际承运人黄某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货拉拉公司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
货拉拉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事故发生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者,除需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遵循年龄限制外,还需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或者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资质考试,并取得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经过现场查勘,认定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货拉拉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经营者,理应清楚参与其平台接洽运输业务的面包车、货车即承运人一方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然而仅审查黄某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保单信息,未审查黄某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黄某为其平台注册司机。
因此,货拉拉公司因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应当对涉案交通事故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免费提供交易信息不能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货拉拉公司表示,根据《货拉拉用户协议》6)责任条款C。阁下需特别注意:在“货拉拉”提供信息服务后,阁下需对服务提供方进行适当的审查义务,并作出是否接受服务之决定,其已提醒下单客户需对注册司机进行审查。此外,货拉拉公司免费向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涉案交易信息,未获取利息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格审查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货拉拉APP作为专业且较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输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容易导致下单用户产生对参与其平台经营的车辆和司机合法驾驶和合法经营的信赖,下单用户一般会侧重于对承运车辆状况、司机表现、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考察,而忽略承运车辆和司机营运资质的审查。因此《货拉拉用户协议》上述内容原则性、模糊性提醒不能免除或减轻货拉拉公司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同时,货拉拉虽免费向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涉案交易信息,但也认可其定期定额收取承运人黄某服务费用获取利润,故其主张未在涉案运输交易中获取利益故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承担司机不能清偿义务的50%补充责任
针对货拉拉公司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范围,本案中由于货拉拉公司向托运人提供信息为无偿信息,而且,托运人最终系与实际承运人黄某就具体承运标的、承运行程、运费数额及支付形式、承运业务执行等事项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加之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黄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并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认为货拉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货拉拉公司应对黄某不能清偿义务的50%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南都记者 张林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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