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责任 强措施 破解四种形态运用瓶颈

11.07.2017  09:55
作者:纪委办 来源:纪委    
  7月10日,校党委正式印发《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制度形式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运用处理、形态转化和保障机制予以明确,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把握总体要求  强化责任落实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实施办法》指出,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恢复、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现实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实施办法》指出,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实施办法》强调,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基层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主体。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建立践行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践行情况纳入落实两个责任年度工作报告。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坚持精准施策  强化综合运用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创新实践和有效路径。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要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创新实践、推动落实。
  
  《实施办法》指出,第一种形态适用于12种情形,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等方式处理;第二种形态适用于10种情形,主要是给予党纪轻处分和进行组织调整;第三种形态适用于3种情形,主要是给予党纪重处分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第四种形态适用于1种情形,主要是给予党纪政纪重处分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实施办法》明确,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第二种形态与第三种形态相互转化、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转化程序,指导各级党组织、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更好地把握尺度、量体裁衣,对号入座、精准施策,做好痕迹管理,在运用好四种形态上狠下功夫。
      明确保障措施  强化追责问责
     为确保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做好转化教育、强化追责问责,把对党员干部的厚爱置于严管之中,以更加严明的纪律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真正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实施办法》指出,学校党委要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探索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途径,建立健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制度保障。学校纪委要建立健全线索处理和案件调查联动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案件审理和廉洁档案制度,不断提升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实施办法》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纪委要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各级党组织、纪委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责问责。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
  
  校党委希望全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生活、政治学习、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领会《实施办法》,自觉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好带头执行、全面推动、督促传导、表率示范的作用,确保责任层层衔接、压力层层传导、氛围层层营造、任务层层落实,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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