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
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附件1)、《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附件2)要求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4〕69号)安排部署,现就我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并享受公务机票优惠政策。
二、实施时间
(一)市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从2015年10月1 日起实施。
(二)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实施时间,但应于2015年底全部实施。
三、实施依据
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四、信息报送
(一)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说明》(附件3)的要求填写《预算单位信息表》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和下级单位信息后一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于6月2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汇总信息报送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对口业务处室,各区(市)县财政局于6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信息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信息报送形式为A4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1份,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应保持一致,纸质文档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三)实施过程中,预算单位需变更信息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财政部门应做好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牵头组织工作,协调改革中的有关事宜。当前要特别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确保改革有序开展。
(二)全市预算单位应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期的信息填报工作,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公务机票购买。各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本部门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
(三)全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因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准确完成信息报送、政策执行等工作,造成单位无法正常购买、报销公务机票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有关购票人注册、具备资质的机票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录、机票查验单验真、预算单位信息报送、公务机票购票流程说明、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请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相应模块查询。
(二)市级部门(单位)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在实施工作中,涉及政策或执行方面的问题(如政策制定、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010-68552389或与市财政局联系;涉及操作方面的问题(如预算单位信息报送及变更、购票中出现问题的处理等),请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联系,电话:010-84669065。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人:冯江翔,电话:028-61882600,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2.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
3.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