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的通知 川卫发〔2014〕2号

10.11.2014  11:32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的通知 川卫发〔2014〕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2014年政府工作重点改革事项安排》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通知如下:
  一、实行“三公开
  社会抚养费征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通过政务、村(居)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定期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接受监督。
  二、实行征缴分离
  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县级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向当事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持“一般缴款书”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账户,并将回单交回“一般缴款书”开具单位。经批准实行分期缴纳的,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分期缴纳协议,分次开具“一般缴款书”、分次缴纳。
  三、加强征收管理
  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收台账,凭“一般缴款书”回单准确登记,做到征收对象明确,应征、已征、欠缴账目清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每月汇集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征缴情况,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财政部门要指导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票据领用、登记、缴销等管理工作。
  四、落实“收支两条线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各项财政支出,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严禁将征收社会抚养费与安排计划生育财政投入挂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五、切实履行责任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动员、督促违法生育当事人及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出生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准确掌握违法生育信息,及时依法处理。将违法生育立案处理率纳入考核范围,严格奖惩。严格分期缴纳审批条件,对未足额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定期催缴。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不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低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对长期不能改变面貌的,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所在地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