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满周岁”投资监管改革任重道远
新华网北京7月7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杨晓静)在去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BIT)实质性谈判,“负面清单”作为全新名词首次进入大多数中国人的视野。一年来,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尝试,但其中也不乏概念理解不充分之处,凸显我国投资监管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试水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提出了多个地方版本,但负面清单原始出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仍未形成我国对美企开放投资的负面清单;而先行先试的上海自贸区日前出台的负面清单第二版也尚未赢得普遍认同。
负面清单最早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签订的北美自贸协定中引入,是指一国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美国用于与其他国家签订相关协定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明确要求列举负面清单,目前美方已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此类BIT。
但我国现行外资管理主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所谓的“正面清单”。引入负面清单意味着投资管理模式和思路的重大转变,要求进行外资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多项配套改革,以便在扩大对外资开放后仍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对外资监管负面清单的冷静正体现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谨慎态度,而削减负面清单的困境也正是国内推进相关改革的难处所在。
实际上,2008年启动的中美BIT谈判至今已进行13轮,实质性谈判都在围绕文本条款进行,尚未涉及负面清单部分。另一引入负面清单的中欧BIT谈判,自去年11月以来已进行3轮,尚未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与此同时,为更好地应对扩大开放的风险,我国于2013年9月启动了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模式的先行先试,并在7月3日推出了第二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这版清单上的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缩减到139条,但较美国现行外资监管负面清单的30余条仍相去甚远。
国内各级地方政府却热衷于负面清单的尝试与实践,不少地级市甚至县级市都推出了产业投资负面清单。其主要依据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意味着对外资和内资都将实行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
需要明确的是,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首先必须通过投资管理相关法律的修订来形成制度,并在国家层面制定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领域清单。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落实和执行相关政策,而不是制定各自版本的负面清单。
地方政府掀起“负面清单热”,一方面体现国内对负面清单概念的理解尚不充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转变投资管理思路以形成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仍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