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发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的通知

21.04.2015  13:48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按照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承接国发[2015]11号等文件下放我省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审改[2015]1号)的要求,从即日起停止发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我省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仍应按现行考核要求进行。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后按新规定执行。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