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醉驾量刑标准:小区内醉酒挪车不入刑

30.05.2014  12:39

  酒精含量在80mg~160mg/1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可判缓刑

  该标准实施后,我市有两例醉驾因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判拘役缓期执行

  法律人士指出,新标准体现宽严相济,但切忌侥幸

  今年4月中旬,市区两名男子各自吃了一碗纱面汤,被认定为醉驾。

  “完了,这次肯定要坐牢了。”但是本月中旬,经法院审理,他们都获得了缓刑。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运气好,而是因为近日,浙江省调整醉驾量刑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以下简称“解答”)出台,并在全省基层法院适用。

  此次新的“解答”对原来的醉驾量刑标准做了多处修改,如驾驶汽车适用缓刑标准从酒精含量120mg/100ml调整到了

  160mg/100ml。“解答”还明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车的,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不视为犯罪。

  □见习记者 高寒潇

  两醉驾

  拘役缓期执行

  他们被认定为醉驾,起因都是源于一碗纱面汤。

  周A,今年40来岁。

  今年4月14日中午,他在一朋友家做客,其间吃了一大碗纱面汤,之后他坐三轮车回家休息了一会儿。

  当天下午1时左右,他开着车从瓯海仙岩溪山路出发准备到仙岩下林村,没开多远就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134mg/100ml,属醉驾。

  同样赶上这个时间节点的,是市区青年周B。

  今年4月15日晚,在市区大南门一篮球场,周先生运动之后,觉得肚子饿了,于是到附近一家面店点了一碗纱面汤。

  吃的过程中,他往面里加了一些老酒,来冲淡自己不喜欢的虾味。

  之后,他就开车上路了,途经市区锦绣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他们被起诉的时间,刚好在新“解答”之后。

  5月12日,瓯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A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3日,鹿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B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往这一类案子都会直接判拘役。

   新标准 体现宽严相济

  据悉,法院系统原先掌握的一个“可以缓刑”的裁判条件是,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20mg/100ml之间,对于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判处缓刑不至于继续危害社会,并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使用缓刑。根据4月30日实施的新解答,酒精含量的标准从120mg/100ml调整到160mg/100ml,其他条件基本不变。

   新解答做出的重大调整还有:

  ●醉驾电动车“可以缓刑”的酒精含量条件,从160mg/100ml以下调整到了200mg/100ml以下。

  ●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小区路边挪动车位的,只要不造成公共安全危害,不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