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网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对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常规上网限价药最高挂网限价确认的补充通知》(川基药采〔2015〕60号),部分企业已递交常规上网限价药品低于最高挂网限价确认或主动降低挂网药品价格的申请,现对这部分药品最高挂网限价进行调整(具体药品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主动降低最高挂网限价药品表.xls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