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2号)

28.11.2017  11:3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供需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加快电价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峰谷丰枯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6〕1403号)要求,我委上报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四川电网分时电价调整建议方案的请示》(川发改〔2016〕586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维持我省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即丰水期为6月—10月,枯水期为1月—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
  二、销售侧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丰水期电价下浮5%。峰谷分时浮动电价继续按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 
  三、上网侧取消峰谷电价和火电丰枯电价政策。水电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24.5%,丰水期电价下浮24%。2017年7月1日之前四川电网直供区范围以外的国网供区,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暂维持现状。
  四、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均以此政策为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丰枯峰谷电价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正常生产经营。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六、省属电网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供电公司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除四川电网和省属电网供区以外的地方电网,由各市(州)及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参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