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的权力笼子还须密织
·杨涛
近日,一则题为“南宁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在网上热转。发帖人称,自己被当地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并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其再钓“下家”,最后不得已向警方缴纳近2万元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记者与发帖人取得联系后得知,发帖人名叫吴良彩,是一名身怀六甲的29岁孕妇。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而其举报的公安涉嫌钓鱼执法案也已由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
如果帖子所说属实,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执法违法事件。首先,如果警察以“送去坐牢”相威胁,让其交出罚款又不开票,那么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果开了票但不交公而由小集体私分,那么就是涉嫌贪污。其次,警察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人,罚款后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徇私枉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查明真相,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一案件。
但是,这个案件是由“钓鱼执法”引发,那么又该如何看待帖主的遭遇呢?
一般人对钓鱼执法总是义愤填膺,然而并非所有的“钓鱼式执法”都属违法。在刑事案件中,这种行为被称之为“诱惑侦查”。当然,诱使他人犯罪的“诱惑侦查”是被绝对禁止的,但只是试图曝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上述帖主虽然遭受了不公正执法,但是对她的“诱惑侦查”本身却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报道披露,“早前几月,她和姐姐办了两台POS机,一台刷家电,一台刷装饰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来给急需的朋友‘套现’;其他为正常生意往来。”这说明她本人是在警方“钓鱼式执法”前就从事了为他人“套现”的违法活动。但尽管如此,警方的行为仍然值得质疑,至少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且派出所大量使用“诱惑侦查”,并逼迫“上家”去钓“下家”,如此滥用,令人不寒而栗。
这样的情况,跟法律条文的简单与缺陷也有很大的关系。即便只是曝露他人犯罪意图的“诱惑侦查”,一般也只能用于重大刑事犯罪中。但是,法律对此却没有作出必要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和监督程序理应尤其严格,最好由检察机关批准;但现实中,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程序都难以落实。
而对滥用“诱惑侦查”的制裁也必须加以规定,不遵守程序和违背相关规定的“诱惑侦查”,其所取得证据应该无效,有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刑事责任。否则,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就很有可能成为有关人员滥用权力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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