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条例》因何“暂行

20.04.2018  14:36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博士 潘迪

  今年 2 月 7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快递暂行条例(草案)》,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于刚刚出现的新行业、新业态,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限制死,而要有序引导整个产业健康发展。去年7月12日,《快递条例(草案)》首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再次成为常务会议议题时,草案的名称加上了“暂行”两个字。会议提出要适应快递业快速发展的特点,根据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所谓“暂行”即“暂时实行”。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使用“暂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即授权立法的情况下,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二是国务院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制定法规,但由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论证尚未完全成熟,一般使用“暂行”或者“试行”,“暂行”侧重于在一定期限内或者部分地方实施调整,“试行”则主要表现为法规的强制力不稳定。显然,《快递暂行条例》中的“暂行”二字是指向第二种情况。

  《条例》立法在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需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的立法项目。由此可见其立法具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众所周知,快递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上下游各行业融合升级。但快递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由于发展模式不同,国内快递业面临的诸多问题很难在国外找到可供借鉴的治理经验,国内其他行业的管理方式也不易嫁接。因此,《条例》在立法路径上表现为国务院以及法制部门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主导,汲取了邮政体制改革以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采纳了社会各方对行业立法有益的意见与建议。这些努力成就了现在的《条例》。

  未来几年,《条例》还需要在哪些制度安排上加强论证并作出调整呢?

  笔者认为,一是要以邮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综合施策,系统性降低快递物流成本;二是快递市场中各种所有制形式,采用多种经营模式的合法企业应拥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根据国家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简化向优化、从缩减向延伸发展;四是平衡各方法律主体的责任配置。因此,《条例》是在为未来暂行,为市场主体暂行 ,更是为数以亿计的用户而暂行。

规范权责利益 释放市场发展活力
    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邮智库专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