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水”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 

18.02.2014  17:21

        中新社广州2月18日电 (奚婉婷 刘洪群)广东省司法厅18日发布消息称,广东将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和广东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机构派驻内地律师两项试点工作。今后涉及内地和港澳律师业务的客户无需在内地律师所和香港律师所驻粤机构之间奔波。

        上述两项试点内容已获中国司法部正式批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人朱雪峰表示,目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共有21家,广东省司法厅正对这两项试点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实施细则,将尽快对外公布实施。

        根据试点方案内容,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其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而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参与联营。

        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等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针对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的试点,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被派驻内地律师的业务范围和执业方式,如提供内地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咨询服务,在派驻期间可以内地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香港律所及其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