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06.11.2013  18:40

各市(州)“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扫黄打非”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3﹞6号)精神,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评选表彰2013年度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80个,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1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范围

(一)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承担“扫黄打非”工作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具体从事“扫黄打非”工作的在职人员;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具体从事“扫黄打非”工作的在职人员;新闻媒体单位中具体负责“扫黄打非”工作新闻报道的采编人员。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黄打非”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治理、查办大要案件、加强日常监管等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2.组织建设落实,“扫黄打非”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基础工作扎实;工作有部署安排、有检查考核,日常监管得力,市场总体平稳有序,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3.积极主动查办各类“扫黄打非”案件,坚持追根溯源、严查彻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做到奖励兑现;有专(兼职)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5.申报大要案件专案组的先进集体,查办的案件须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近两年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存在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选。

7.市(州)“扫黄打非”办公室不自行申报先进集体,由省上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评选。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自觉执行上级工作决策部署,出色完成“扫黄打非”各项任务。

2.在“扫黄打非”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对“扫黄打非”工作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强,热爱本职工作,勤奋专研业务,不怕吃苦,勇于奉献。

3.在专项行动中开拓创新,尽职尽责,工作成绩突出;在依法查办“扫黄打非”重大案件过程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机智勇敢,攻坚克难,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

4.在“扫黄打非”工作保障、宣传报道、教育培训、调查研究、创新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近两年内未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经所在单位、所在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由市(州)“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标准和条件。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干部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同志倾斜,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区的干部职工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过程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并颁发“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奖牌和“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六、组织领导

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表彰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扫黄打非”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评选推荐工作,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联系人(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省“扫黄打非”办。

七、材料报送

各市(州)和省级相关单位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评选工作报告(包括推荐程序、民意测评和公示情况等,并附推荐对象名册)、《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附件3、4、5,各一式4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以及推荐的先进个人2寸彩色证件照4张和公示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省“扫黄打非”办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可到省新闻出版局网站http://www.scppa.gov.cn/下载。

联系人:米芝斌    张海    吴蕾蕾

联系电话:028——86696795、86692602,86691765

传真:  028-86692602       邮政编码:  610015 

通讯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号,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

附件:1.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四川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