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用制度堵截“部门利益法制化”
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政府规章立项将被拒收。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等4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对此进行了规定。(6月10日《南方日报》)
概括地说,“部门利益法制化”实质上是一个公权沦为与民争利的过程。其表现主要是,重强化自己的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自己的威严,轻便民利民;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导;重对管理相对人的治理,轻对自身的规范。如《人民日报》曾有一篇报道称,某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洋洋洒洒一万多字,其中大多是处罚内容,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条款却少得可怜”。
利益是个一定量的福利,公权部门获取的利益多了,民众的利益空间就被挤压。“部门利益法制化”必然是公众利益福利被“合法化”所剥夺,使民生负担加剧。其根本性危害还在于:一些部门不再满足于仅仅在一般执法活动中寻求部门自身利益,而且进一步上溯到立法的源头,通过主导立法过程将部门利益制度化、为部门私利披上“法制化”的合法外衣,以便实现部门利益的长期稳定化、最大化。而这破坏的是国家法制的统一,会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和法律法规、规章内部相互冲突,进而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从而败坏政风和社会风气,引发寻租,滋生腐败,影响法律秩序的建立。使行政效率低下,背离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每一个规章都应当接受“部门利益法制化”拷问,过好“立项关”、“专业关”、“审查关”、“民意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害。要做到这一层,除了民主立法之外,就是要从制度上堵截住为部门利益立法的立项,使其不进入立法程序。广东省“为部门利益立法不予立项”,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值得借鉴和推广。(张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