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嘉禾“神案”能否先“刀下留人”

13.05.2014  14:15

希望最高法秉持“慎杀”原则,对这起关键证据有极大争议、基本案情不清,并且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可能的案子,做全面复核调查,不把一个疑点带到刑场。

据《新京报》报道,2010年,湖南郴州嘉禾县七旬的文奶奶被人杀害,其生前还受到殴打和强暴。之后当地又发生一起奸淫案。当地农民李金标,因为案发后去了缅甸,被定为嫌疑人。之后当地警方认定:李金标是包括奸杀13岁幼女、文奶奶在内的近十年来17件案件的凶手。

因为破获陈年积案有功,相关警员因此立功升职。但蹊跷的是,嘉禾警方认定李金标是17起案件的凶手,但检察院只起诉了其中6起,一审法院只认定李犯了其中4起,而到二审法院只认定李金标犯了其中2项,即杀害文奶奶案和一起抢劫案,其他都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得到认定。目前已经被二审判决死刑的李金标,则鸣冤不已,声称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

警方“破案”17起,法院只认定2起,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从生效判决上说,警方办的17起案件中有15件可能是错案!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专门出台了2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要求死刑案件必须做到“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必须被排除,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一则,此案适用的是全国“首例微量DNA鉴定”,且湖南省公安和公安部两级的鉴定结果并不一致。而律师认为这种“微量DNA”只能说明李金标来到过现场,这也就动摇了死刑案件证据必须的“证据结论为唯一结论”。

二则,李金标坚称受到了办案民警雷建廷的刑讯逼供。“用三个铐子铐住我,用腿踢,用拳头打,用皮鞭抽,用木棍打”;李的律师廖忠贞回忆称,他2013年曾两次会见李金标,李的右手臂和肩膀不能动,像得了偏瘫,右手掌有明显灼伤痕迹。对于如此明显的刑讯迹象,看守所、检察院在接到投诉后却拒不做出调查。

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则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实行“有罪推定”,如果检方不能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证据就不能被采信。那也就意味着,此案中如果不能排除李金标自述的被刑讯的可能性,其口供就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而此案中本来直接证据就不足,主要就是靠被告人的供述,那么李的死罪是否还能成立?我们要讲一句“刀下留人”。

目前此案已经二审终结,进入死刑复核阶段,真真是人命关天的时节。还是希望最高法秉持“慎杀”原则,对这起关键证据有极大争议、基本案情不清,并且存在严重刑讯逼供可能性,甚至足以推翻之前所有口供的案子,做全面复核调查,不把一个疑点带到刑场。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