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免职官员“起复”需规范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已悉数复出。“三鹿奶粉”事件并非孤案,记者梳理2008年以来,52起舆论普遍关注的官员免职案例,85名官员被免,29人起复,占比达34.12%。但是,如果排除生活作风问题无人起复这个特殊现象,被免官员的起复率高达50%。(8月12日《新京报》)
官员因故被免职,或短期复出,或异地任职,近年来屡有曝光,也屡遭质疑,而今媒体盘点被免职官员5成起复现象,难免又会引来公众舆论普遍性吐槽和抱怨。何以如此?起初免职有因,尔后起复无序、失范,或是关键所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并无免职事项,只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才有免职规定,且没有犯错的官员同样适用免职,可见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而非纪律处分,被免职官员再复出也就并不奇怪。
不少官员都是因突发事件而被免职,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或存在一定的失职、渎职情节,但并未构成严重的渎职犯罪,从组织层面给予免职处理,一来有利事件本身的调查处理,二来便于对相关官员责任展开调查认定,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来看,适用免职措施也就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不见后续确诊“病情”、“治病”药方、“康复”情况等相关消息,但见官员悄悄复出,难免让人感到不正常、心理上难接受,甚至会怀疑免职是不是敷衍舆论、糊弄公众的权宜之计。
没有人希望把所有免职官员都“一棍子打死”,被免职官员起复的制度规范、程序公正和信息公开,让免职措施真正发挥应有的教育官员、警示来者的作用,才是众心所向。在考核、任用、提拔干部越来越走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大背景下,常规提拔任用干部都要有规范的程序并高调公示,免职官员的复出,为何不能在制度框架内和阳光监督下进行呢?(范子军)